小谈Going and Coming Rule与上下班途中受伤


◆◆◆ 何为Going and Coming Rule ◆◆◆
Going and Coming Rule指的是英美法下的上下班途中(受伤)规则,根据该规则,雇员在上下班途中受伤,由于不是发生在工作过程中,一般不能按劳工赔偿法获得赔偿。
◆◆◆ 中国法下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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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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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 案例说法 ◆◆◆
为更好地说明Going and Coming Rule在英美法下的适用,我们系统选择了美国New Jersey的一些案例跟大家分享。
Williams v. Crestbury Apartments/Interstat Reality Management中,法院认为,尽管员工是在去工作单位监督周末活动的路上发生的事故,但根据Going and Coming Rule,该次事故得不到赔偿。
Ceres v. PNC Bank中,员工在雇佣单位的停车场滑倒受伤,由于雇主出于商业原因要求员工在特定区域停车,所以法官认为该次受伤应得到赔偿。
Bruening v. International Total Services, Inc.中,同样是员工在停车场滑倒受伤,但停车场既向员工又向公众开放,且受伤不在工作过程中,故该次受伤无法得到赔偿。
Delisi v. Wolfington Body Co.中,员工受伤虽是在工作时间,但是其时实际上并未在为雇主工作,她只是晚点了,在赶往单位的路上,故该次受伤无法得到赔偿。
McQuaid v. Camden County Bd. of Social Services中,员工在公共停车场停好车,走在公共辅道上发生事故,公共道路非处在雇主控制之下,故该次受伤无法得到赔偿。
Acikgoz v. New Jersey Turnpike Auth.中,事故发生时,员工已经离开工作单位的厂房和员工停车场,车辆行驶在可进出的几条道路中的其中之一条,已经开始了其正常的回家之旅,不在工作过程中,故该次受伤无法得到赔偿。
Hersh v. County of Morris 中,法官认为,雇主未控制(control)员工停车的车库以及员工受伤时所走的公共街道,也未要求员工走哪条路上班,并未将员工暴露在任何特别或额外的危险中,故该次受伤无法得到赔偿。
对照中国法律下的上下班途中的认定,Going and Coming Rule似乎有点严格和无情。但需要说明的是,Going and Coming Rule还是有些例外情况的。比如在Carter v. Reynolds, 815 A.2d 460 (N.J. 2003),论述了Going and Coming Rule的例外情况:(1)员工代表雇主去完成特殊任务;(2)雇主要求员工开私家车工作,进而私家车可能会用于与工作相关的任务;和(3)员工在随时待命(on-call)状态。
◆◆◆ 案例来源 ◆◆◆
http://lwd.dol.state.nj.us/labor/wc/legal/cases/goin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