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系列之境内公司可代境外公司收取股权转让款么
2017-07-10 1238次浏览 分享到:

本篇文章原本不在写作清单之列,真心被上篇《外商投资系列之境内公司可代境外公司支付股权收购款么》给“坑”了,朋友们问得多了,只好硬着头皮谈谈自己的理解。

 

境内公司代收股权转让款事宜,其实可从以下两个场景来理解:

 

场景一:境外公司A向境外公司B转让其持有的某境内公司的股权,双方商定由境外公司B指定的境内公司C直接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境外公司A指定的境内公司D,活脱脱一个境内外平行结构。

 

在本场景中,正常的资金流动路径是:境外公司B直接在境外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境外公司A。现在呢,境内公司C在境内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了境内公司D。

 

首先,从正常的资金流动路径来看该交易并不涉及外汇支付或结汇问题,只需在交易完成后进行外汇方面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比如股东)的变更。

 

其次,即使款项由境内公司C支付给了境内公司D,境外公司A仍需就其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其中缘由可详参本公众号之前的文章《香港公司转让境内公司股权的税收理解》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最后,不应忽视中国自2017年1月1日实施的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以及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比如报告管理办法中规定,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属于金融机构应当报告的大额交易。至于东窗事发的后果如何,现在大家还都没经验,当事人只有自己去衡量喽。

场景二:境外公司A向境内公司B转让其持有的某境内公司的股权,商定由境内公司B直接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境外公司A指定的境内公司C。

 

在本场景中,正常的资金流动路径是境内公司B先以人民币购汇,再以外汇形式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境外公司A。现在呢,境内公司B直接以人民币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境内公司C。

 

首先,境内公司B可能会违反规定以人民币支付应当以外汇支付款项,有构成“非法套汇行为”之嫌。

 

其次,根据《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对于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支付时,只要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就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时,税务部门还会要求提交盖公章的合同(协议),还会审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对外支付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等内容。境内公司B假如不填报,则有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遭受税务部门处罚的可能。

 

再次,没有那个《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被转让股权的公司可能无法办理外汇方面要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或注销,因为银行会要求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或注销税务登记证明。说白了,就是无法进行股东的变更登记或外汇的注销手续,法律后果当然是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于是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最后,CRS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依然受用,此不赘述。

 

【注:本人对外汇管理条文和政策的理解尚浅,谨此抛砖引玉,望大家指点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