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那些事儿之Without Prejudice
2017-10-27 1515次浏览 分享到:

瞥到Prejudice这个词,大家都会不约而同地想到简·奥斯汀的小说《傲慢与偏见》(Pride and Prejudice)。呵,Prejudice就是“偏见”的意思。但法律英语作为地球上人语之外的第三种语言,偏偏拧巴出了五花八门的意思。

 

“without prejudice”在法律英语中是一个较为常见的词组,若市面上流传的哪本关于法律英语学习的书籍中遗漏了这个词组,就会显得很low。然而,那些书籍中仅仅讲出的是“without prejudice”在合同条款中的意思,其实呢,笔者在工作和学习中还遇到过其他更有意思的意思。下面,容我将这些遭遇一一道来:

 

一、合同条款中的without prejudice

 

在英文合同条款中,通常会遇到词组“Without prejudice to”,其含义一般为“在不影响…的情况下”或“在不损害…的情况下”,比如:

 

1: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guarantee contained in Clause 2.1, the Guarantor hereby unconditionally and irrevocably undertakes,

在不影响第2.1条所述保证的前提下,担保人现无条件和不可撤销地承诺,

 

2:Without prejudice to any other mode of service allowed under any relevant law, the Chargor:

在不影响相关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送达模式的情况下,抵押人:

 

其实,prejudice除了我们常见的“偏见”的含义外,还有“损害”之意,“Without prejudice to”恰取了损害之意。

 

二、交流或邮件中的without prejudice

 

细心的律师会发现,在国外律师发送的一些邮件中,会在邮件的“主题”一栏中或在邮件内容的左上角发现“without prejudice”字样,这到底什么意思呢?国外律师的意思是,在出现纠纷时本邮件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法院一般也不会采纳标有“without prejudice”的邮件作为证据。是否标有“without prejudice”的文件都不会被法院采纳为证据?不是的,只有那些“旨在去达成和解” (aimed at settlement)的交流(communications)才可以。

 

比如,在英国2016年Suh v Mace (UK) Limited案件中,该案为一租赁纠纷,原告有二,作为承租人,主张被告作为出租人非法终止合同,要求赔偿;被告则认为原告拖欠租金。开庭之前,原告之一代表自身联系被告律师并与之会面。被告律师问来者何意,该原告答曰欲了解案件将如何进展。期间,该原告坦言拖欠租金,被告律师暗记之。随后,该原告一同行者问,如何可免诉累?被告律师示意,可予谈判,且被告将理性待之。后,谈判未果。公堂之上,被告将其律师书面证言呈上,其中尽陈原告坦言租金拖欠一事。原告以会面乃“without prejudice”以抗之。

 

在英国,法院对交流是否为“without prejudice”之测试,即交流是否为真诚寻求和解而进行探讨的一部分。法院认为,原告之一和被告律师在会面中仅代表自己,故会面目的较难确定,鉴于原告并未向被告律师寻求法律意见,会面原因亦无其他解释,因而,会面仅能为寻求解决诉争之目的。最终法院判决是次会面属“without prejudice”,受特权保护,故不被信纳为证据。

 

三、答辩状中的without prejudice

 

答辩状中“without prejudice”又是如何使用,作用又是如何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境内的甲、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后乙公司违约,甲公司向深圳某法院提起诉讼。甲方胜诉,但甲方无法从乙方处获得法院判令的金钱给付。

 

乙公司的唯一股东和董事为一香港居民。于是,甲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庭以该香港居民为被告提起诉讼,诉因(cause of action)为:“tort of procuring a breach of contract on the part of the defendant”(即被告促使【境内乙公司】违反合同的行为,构成侵权)。在甲公司看来,尽管乙公司为中国内地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但其管理和控制均由被告在香港实施。双方当事人对被告系乙公司的唯一股东和董事之事实无争议。甲公司认为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在香港。接下来事情的发展脉络如下:

 

§ 

2014年3月24日,甲公司依据香港法律以挂号邮寄方式向作为被告的该香港居民在香港的居住地址送达了起诉传讯令状等文书;

§ 

 

§ 

2014年4月11日,被告的代表律师发出送达认收书(acknowledgment of service);

§ 

 

§ 

2014年7月21日,被告通过代表律师依据《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12号令第8(1) 和8 (2)条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请求高等法院判令其对本案所涉争议事项及救济请求均无管辖权(或者不应行使管辖权)从而直接驳回甲公司的起诉。

§ 

 

§ 

2014年7月22日,被告通过代表律师发出答辩状。然而,该答辩状并未注明其“无损”(without prejudice) 于被告一天前提出的申请。该答辩状也没有附随任何封面页函件(cover letter)说明其“无损”于一天前提出的申请。

§ 

 

这个管辖权的异议,最终,高等法院副主审法官Arjan H Sakhrani在审理后判定如下:

 

“In my view, by serving an unqualified defence on 22 July 2014, after a jurisdiction challenge was made the day earlier, the defendant has voluntarily submitted to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Hong Kong Court.”(参考译文:“在我看来,被告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一天后,通过在2014年7月22日呈送没有任何限定的答辩状的方式已自愿接受香港法院的管辖权”)。这里,“没有任何限定的答辩状”指的就是未在答辩状或其附随的封面页函件中注明“without prejudice”。

 

其实,《2015年版香港民事程序白皮书》(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15)中也指明,如果被告在呈送答辩状时并无意接受管辖,则其应在附随答辩状发出的封面页函件(cover letter)及答辩状中清晰注明其答辩“无损”(without prejudice) 于其管辖异议权利而其答辩只是一种预防性措施和做法。

 

可见,两字之差,结果迥异。这是多么痛的领悟!

 

四、判决书中的without prejudice

 

经常读英美法系判决的同学都会留意到,有些判决文末会来这么一句“Dismissal without prejudice”。此处的“without prejudice”按前面三种意思的任何一种来理解都觉得文不达意。

 

经查阅《元照英美法词典》及网络资料,这里 “without prejudice” 的含义是“不影响实体权利”,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争议的实质(merits of controversy)没有既判力,当事人就同一争议以后还可以继续争讼。

 

与之相对的是“with prejudice”,含义是“影响实体权利”,如果一个诉讼在实体权利受影响的情况下被驳回,指已对案件实体问题(merits)作出裁判和终局处理,因而当事人无权就同一诉因再提起诉讼或继续诉讼。

 

写到这里发现,普通英语中的普通单词在法律语境下蕴含着不普通的含义,因此,切莫以先入为主的印象去想当然地阐释它们,否则,这就成了一种“偏信”。学好法律英语,无他,唯有多读而已。正可谓“兼听则明,偏信则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