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的判决,成功的辩护 ——记杨唐勇律师一次成功的办案经历
2019-03-12 1838次浏览 分享到:

前言

杨唐勇律师系广东国匠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争议解决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律师执业十余年。2018年9月,杨律师代理的郭某涉嫌玩忽职守罪案最终获得无罪判决。法院宣判后,被告人郭某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向律师和律所表达了由衷的感谢。近日,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郭某被侵犯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基本案情

刘某、张某通过内部承包经营权的方式,取得梅州市大埔县XX砂业有限公司在汀江河段某区河砂经营权。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8月2日期间,因河水处于涸水期,刘某、张某未经水务局批准便变更作业工具,采用挖掘机开采河砂。2015年7月4日,身为该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的郭某发现,该砂场有擅自改变作业工具采砂作业的行为,郭某上前表明身份后对该行为进行了简单制止,并向领导汇报了情况。其他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现场有擅自改变作业工具进行采砂作业情形时均有过问并汇报。第三方监理单位派驻采砂现场的监理人员在接受水务局询问及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时均陈述,刘某、张某采用挖掘机采砂并用车运走的河砂全部换算成了用相应的船号运走的河砂,且都记载于每天的采砂日志中(该监理人员出庭作证时仍坚持该说法,并陈述在公安机关的第二次询问笔录中所述事实因受到语言威胁,其内容并不属实)。


2016年4月,刘某、张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逮捕。随后,大埔县人民检察院以刘某、张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对其提起公诉。2016年6月8日,郭某等人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4日被批准逮捕。7月15日,大埔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郭某等人作为水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1803490元,且情节特别严重,诉请人民法院追究郭某等人玩忽职守罪刑事法律责任。



办案经过

郭某的父母坚信自己儿子无罪,在开庭前两周通过关系到省城聘请杨唐勇律师为郭某辩护。杨律师接受委托后,不顾路途遥远,多次到大埔县看守所会见郭某,积极与其单位及家属沟通并了解案涉事实。杨律师还在所内多次组织刑辩律师研讨案情。在综合分析案件材料并听取各方意见之后,杨律师认为公诉机关以现有证据指控被告人郭某犯玩忽职守罪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事实与理由主要有四点:

 

一是案涉刘某、张某涉嫌盗采河砂之事实不清。

 

二是案涉刘某、张某犯非法采矿罪之证据存在重大缺陷,该犯罪事实尚不能确定(该案尚未开庭,更未有生效的判决认定其构成犯罪),其造成的损害结果亦无法确定:刘某、张某有合法的开采资质,涸水期变更作业工具是合理的,且已经书面申请,故,应允许使用挖掘机开采河砂;监理人员最早作的两次证言内容真实有效,且监理单位和水务局都有调查报告予以佐证,并不存在超量开采河砂的情形。

 

三是认定损失为1803490元的客观依据不足,该证据不应采信。

 

四是郭某工作认真负责,甚至冒着生命危险积极打击盗采河砂行为,对其份内工作职责不应过分苛求……当时郭某对自己的处境非常焦虑:父母年纪大且都受伤未痊愈,妻子正在抚育刚出生的婴儿……身处铁窗内的郭某很是无奈,根本无暇顾及自己的名誉问题,只想尽快出去,于是选择自愿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开庭前,经与郭某交流并征得其本人同意后,杨律师决定坚持独立辩护的原则,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郭某既没有玩忽职守行为,也没有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恳请法院宣告被告人郭某无罪。

 

2016年8月19日,案件第一次庭审理。控辩双方围绕着案件事实,公诉人是否如实并完整举证以及本案是否需要中止审理(待刘某、张某涉嫌非法采矿罪案件宣判后继续)等问题,进行了比较激烈的辩论,法庭甚至一度敲响法槌维持法庭肃静秩序。该次庭审后,办案单位即对案涉损失进行了重新鉴定,将造成的国家损失金额调整为652545元。2016年12月19日,大埔县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郭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郭某被羁押153日后被准许取保候审。

 

该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并经公开开庭审理之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裁定撤销上述刑事判决,发回大埔县人民法院重审此案。这一次,大埔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中止了案件审理,决定待刘某、张某涉嫌非法采矿罪案件判决生效后再继续审理。2018年6月15日,刘某、张某被宣告无罪。

 

2018年8月15日,大埔县人民法院开庭重审郭某等人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法院审理后认为,大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郭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郭某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大埔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8月30日,经大埔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院判决郭某等人无罪。该判决已经生效。至此,杨律师成功实现了预期的无罪辩护效果,被告人郭某获得了无罪判决,洗清了自己的不白之冤。

 

法律分析

1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玩忽职守罪在客观上必须有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因此,本案郭某入罪应以刘某、张某构成非法采矿罪,且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为前提。然而,在本案中,刘某、张某依法具有开采河砂资质,在河水干涸期利用挖掘机进行采砂的行为,虽未经水务局批准,但不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砂的行为,不符合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而且,根据证人证言及相关调查报告、监理报告可知,刘某、张某不存在超量开采的情形,其使用挖掘机开采的河砂量已折算成采砂船开采的河砂量计入总量,即刘某、张某不构成非法采矿罪。杨律师对该事实进行了深入的事实调查和法律分析。

 

2

除此之外,杨律师对公诉机关提出的证据进行了反复推敲研究,发现该案的部分证人证言及鉴定事项等存在一系列问题,本案明显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情形。原一审期间,办案单位对案涉标的金额重新进行了鉴定。发回重审之后,刘某、张某涉嫌犯非法采矿罪案件的生效判决已经认定,作为监理人员的证人的“第一次证言及在法庭上所作的证言真实性应高于第二次的证言,应予采信”;此外,监理单位对该项目出具的《监理工作报告》和大埔县水务局的《采砂管理工作报告》均认定实际采砂总量控制在了采砂许可总量之内,采砂过程中无违法记录和不良记录,不存在超量开采情形。因此,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

 

办案小结

刑法学之父贝卡里亚曾说过:“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正是秉持着这样的信心,以及对案件材料的反复研究,主办此案的杨律师充分发挥律师团队的力量,在重重荆棘中发现问题,寻找突破,最终赢得了这场无罪辩护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