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IPO语境下的拟上市主体公司


阅读香港IPO的招股书,你会发现,在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过程中,拟上市主体公司(即招股书中所谓的“本公司”)竟不是境内的实际运营实体公司(H股除外),而是在重组过程中设立的一家开曼群岛公司,而且该公司还是一家“获豁免”的公司。中国公司法中似乎没有相对应的概念。那么,相比一般的公司,该等“获豁免”的公司到底有哪些特别之处?为什么拟上市主体公司会选择该等“获豁免”的公司呢?
经查阅开曼群岛公司法以及相关外文网站,我们终于得以一窥该等“获豁免”的公司面目:
注:表格中的部分信息系根据world.tax的相关文章整理。
读完上表,你会发现这世界上原来真有一种公司叫“别人家的公司”,为啥它适合作为拟上市主体也毋需多言了。